行政複議多長時間可以行政訴訟?
一、行政複議多長時間可以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後的四十五日內可以行政訴訟,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注意什麼
申請行政複議的步驟如下:
1、確認執法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你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爲60日內,在提出複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如果超過60日,應說明爲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內。
3、撰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4、蒐集複議所需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均需複印)、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材料。部分人認爲行政複議、訴訟舉證責任應該倒置,企業無需提供證據,這是錯誤觀念。有力的證據可以幫你更快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
5、到法定複議機關(一般爲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政府)提交複議申請和相關材料,當面提交或郵寄均可。複議機關會在5日給予答覆是否受理。受理會有受理通知書,不受理則有不予受理通知書。複議機關認爲需要補充證據材料後才能作出決定的,還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否則就會被視爲放棄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的請求在被受理之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構、被處罰者,若是在法院審結複議之前,就已經達成了和解,那麼提出複議請求的人,是需要將申請撤回的,一旦撤回請求被受理,行政複議也就終止了。
三、行政複議終止有哪些情形?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爲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爲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對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的限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了複議請求,此請求被受理後,相關職員是需要在兩個月內得出複議結果的,如果當事人對複議的結果不滿,但是卻沒有提出行政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就需要按照複議的結果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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