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撒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是什麼?
一、不允許撒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是什麼?
不允許撒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實際上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規定,大多情況之下的話都是可以撤回的,除非說是行政決定已經做出來了。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爲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爲。
二、申請行政複議有期限嗎
申請行政複議是有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是可以向有關的機關提出來的,同時需要注意的,就是在這個過程當中只要是行政複議決定,還沒有做出來,就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撤回申請的,但是需要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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