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予許可的行政複議申請流程是什麼
一、對不予許可的行政複議申請流程是什麼
1、申請。
(一)時效。當事人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條件。申請人是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審理。
(一)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
(二)審閱複議案件有關材料。
(三)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四)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五)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4、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期限,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1、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這裏只是申請人自己“認爲”就可以,事實上這種“認爲”可能有對有錯,但不影響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2、依法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3、通常情況下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應當是受到行政行爲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兩種情況,受到行政行爲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親自提出複議申請時,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爲申請。第一種是該公民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請行政複議,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第二種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複議,由於該公民已經死亡,其近親屬就是申請人。
4、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說,申請行政複議的多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複議申請。
因此透過對上述內容的瞭解可以知道,對於不予許可的決定是可以透過行政複議來處理的,當然在申請行政複議之前自己要準備好所有的申請材料以及證明材料,然後要確定是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的,因爲這個是有時效限制的,如果超時了申請,可能就不會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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