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爲有哪些?
一、不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爲有哪些?
不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爲有:申請人在專利局未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情況下撤回複議申請;申請人在專利局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情況下同意撤回複議申請。申請行政複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申請人可以依法處分自己的這一權利,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但是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爲也可能影響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因此,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是有條件的。
二、可以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1.只有申請人才有權撤回複議申請
作爲被申清人的行政機關、其他除法定代理人和經申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以外的複議參加人,都無權申請撤回複議申請。
2.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出於自願
要求撤回複議申請,這是申請人處分其複議請求權的行爲,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出於某種壓力或者顧慮,任何人(尤其是被申請人)不得強迫或者動員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
3.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在複議決定作出以前
這是撤回複議申請的時間要求,即必須在複議已經開始而複議決定尚未作出這一期間內;複議尚未開始或者複議已經結束,都不存在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問題。
4.撤回複議申請必須說明理由
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要說明理由。這是爲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爲了保證被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申請複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但是,處分這項權利的行爲,又直接影響複議活動的進行,甚至會影響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也會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放任自流而得不到糾正。因此,撤回申請也不能隨便,要說明理由;能否撤回,則最終要由複議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審查決定。如果同意撤回複議請求,則應記錄在案,以便有據可查。
不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爲在我國的法律中也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並且也是一種強制性執行的規定,當事人必須要嚴格的執行,拒不執行的視爲觸犯了相關的違法的行爲,將會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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