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答覆是什麼?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後果是:如果不是同一個事實和理由申請就不可以提出申請複議。如果申請人確實能證明撤回行政複議內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爲由而不予受理。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複議申請人資格是指對於特定的行政行爲,具備了什麼條件纔可以作爲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據此,行政複議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複議申請人必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行政活動作用、影響的對象,其合法權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爲損害,爲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賦予其複議申請權。複議申請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行使權利,不可能受到相對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請複議。如果行政機關處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機關向城建部門申請蓋辦公樓,這時它屬於被管理的其他組織,只有在此類情況下,它可以是複議申請人。
(2)複議申請人必須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說他(它)是具體行政行爲的相對人,申請人與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受到具體行政行爲的不利影響。只有與具體行政行爲之間存在着利害關係,纔有必要透過行政複議尋求救濟。自身權益未受到行政行爲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權作爲申請。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此申請人一旦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終止,申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複議。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例外情形,“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複議撤銷之後,肯定是可以繼續申請的,但是這個申請必須要限制在一個範圍之內,必須不能是同一個事實同一個理由的,否則的話不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我們國家對於申請複議規定只能複議一次,國家實行的是一級複議制度,行政複議申請人也要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才能複議。
-
如果是超過申請行政複議時效怎麼辦?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可以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
-
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嗎?
一、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嗎?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的。如果行政複議申請不被受理的話,應當在什麼樣的期限之內通知當事人。由於行政複議是對於公民權利的一種保障,也是對於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制約,所以在行政復...
-
當事人不服行政調解而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一、當事人不服行政調解而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當事人不服行政調解而申請行政複議是不可以的,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不可以再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只可行政訴訟。一級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
-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不同有哪些
一、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不同有哪些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爲,適用行政訴訟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