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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及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枉法仲裁罪及犯罪構成是什麼?

枉法仲裁罪及犯罪構成是什麼?

(1)行爲人須是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它人員不能構成本罪。

(2)行爲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根據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方面應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於“故意”卻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科學、明確的判斷標準,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濫用於仲裁人過失情況的巨大風險。

(3)行爲人具有枉法仲裁的行爲。枉法仲裁罪的一般行爲表現是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且情節嚴重。

(4)行爲人的行爲侵犯了仲裁活動和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枉法仲裁罪的客體是正常的仲裁活動和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判罰情況

枉法仲裁罪都是在司法過程中因違背事實和法律而涉及的一種犯罪,對於一般大衆而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太容易區分,刑法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關於枉法仲裁罪的法律規定爲:“依法承擔仲裁責任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枉法仲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判罰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犯罪構成的認定上,必須要在司法機關進行合法認定的基礎上纔可以進行合法的判罰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