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罪名及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瀆職罪罪名及犯罪構成是什麼?
瀆職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爲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1、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2、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立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於故意,少數出於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
二、瀆職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
2、此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爲。
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基於我國現有刑法體系、立法價值的要求以及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過失不能成爲濫用職權罪的罪過,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應包括“故意加實含的複合罪過形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學界對於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
刑法總則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故意、過失兩種主觀罪過,學理上對故意與過失做了進一步劃分: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爲直接故意;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爲間接故意;將已經預見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界定爲過於自信的過失;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界定爲疏忽大意的過失。我們試圖以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是包含故意、過失抑或二者兼具爲標準,將關於濫用職權罪主觀罪過的學說分爲兩大類:單一罪過說和複雜罪過說。
有關瀆職罪的犯罪事實認定和具體的判罰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完全的,但涉及到量刑處理的情況,還應當依據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另外還需要對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進行區分,以作出合法的判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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