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行政複議的範圍如何維權?
一、超出行政複議的範圍如何維權?
超出了行政複議的範圍無法透過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形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可以透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維權。
行政複議的範圍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請求復新審查的範圍。同時它也是行政複議機關行使行政複議權的權限範圍。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我國《行政複議法》在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爲可以申請複議的同時,又對不能依照複議法申請複議的四類行政行爲作了規定。它們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規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二、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有哪些
1、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行政處罰主要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拘留等。
2、對行政強制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行政強制分爲三類:一類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如強制隔離等;另一類是限制行使財產權的,如查封、扣押、凍結等;還有一類是強制執行的,如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等。
3、對行政不作爲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行政不作爲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行政相對人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主體頒發許可證或執照,而後者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二是申請行政主體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三是認爲行政主體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4、對行政侵權,可以申請複議。如違法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等。對於行政主體關於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處理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必須針對複議申請人申請的對象進行審查;即使是與複議對象具有密切關聯、一併審理對於複議申請人而言具有一定便利性的行爲,但只要複議申請人沒有提出過該申請,複議機關就不能直接依職權對其作出複議決定,否則就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選擇權和陳述、舉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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