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辯護詞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辯護詞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該罪責的事實依據;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第四量刑建議;落款等內容。
二、濫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
1、客觀方面
(1)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爲都必須是濫伐林木犯罪行爲,必須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濫伐林木犯罪行爲,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爲整體。
(2)各個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爲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爲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濫伐林木犯罪活動整體。
(3)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爲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2、主觀方面
(1)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
①各個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濫伐林木犯罪,而且濫伐林木共同犯罪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②各個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爲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行爲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2)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①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
②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3、主體條件
濫伐林木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爲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4、主觀條件
各濫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透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注意該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並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間接故意,只要雙方有共同的犯罪行爲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透過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爲形成一個共同的有機整體,而因共犯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林木作爲我國的重要和寶貴的資源,時受到國家立案保護的,如果濫伐林木將會被認定爲相應的罪行,一般來說濫伐林木罪都是有同夥協作作案的,因此針對濫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當事人有權爲自己進行相應的辯護,同時也需要提交一份辯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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