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對於一些生態資源,法律是進行保護的。例如我國的森林資源,是絕對不允許私人以非法營利爲目的進行大量的伐木的。這種行爲不僅破壞了生態資源,在一定程度上也會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法律法規當中對於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都有着明確的規定。那麼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什麼呢?
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爲,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爲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爲;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爲。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爲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爲通說。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盜伐林木罪與濫發林木罪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反映爲:
其一,犯罪對象不同。
兩者犯罪對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於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本罪中行爲人濫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爲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採伐權的森林和其它林木。從林木所有權的性質上區分,根據《森林法》第27條規定:“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執行。”由此可知,個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權有兩種形勢,即承包個人所有或國家、集體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承包林木,應視爲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第1條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這講一步說明,認定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標準不同,擅自砍伐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的,應定盜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權屬係爲自有林木,即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屬於集體所有的林木、國家所有但由某國營林場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爲人進行砍伐的,則構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爲以違反森林爲前提,客觀行爲包括有采代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爲,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採伐森林或林木的行爲;而盜伐林木行爲則純屬是無採伐許可證的採伐行爲,行爲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的情況下,私自祕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爲本身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性質。
其三、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者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本罪主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爲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採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本罪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銷售營利、轉送他人或轉歸單位所有,等等但不影響盜伐林木的罪的構成。 此外,本罪與盜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構成要件上顯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異。一是作爲定罪的林木數量標準不同。本罪的數量標準高於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規定的衡量標準,構成本罪的數量起點是: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 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而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起點爲:在林區盜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單位不同和刑罰的輕重不同。刑典第345條對本罪規定了兩個量刑單位,這兩個量刑檔次雖與盜伐林木罪前兩個量刑單位量罰相同,但由於兩罪的起刑點有別,所以,其內在的刑罰強度具有質量上的差別。所不同的是,該條對盜伐林木罪還規定了第三個量刑單位,即對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以較重的刑罰;而對本罪無此規定。透過以上兩點區別,可以看出刑法對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要求低於本罪,而且於量刑卻高於本罪,這說明盜供林木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遠遠超過本罪。
其四,犯罪主體不同。
作爲盜伐林木罪的主體,必須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單位;而濫伐林木罪的主體,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經營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單位。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針對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什麼的問題,爲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可以看出在我國,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的,主體都是侵害了我國的林業資源,情節嚴重的話都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但是這兩點在犯罪對象,犯罪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等又有着不一樣的地方,不論是盜伐林木還是濫伐林木都是不對的,廣大公民們應該對此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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