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挪用公司資金罪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挪用公司資金罪:
1、用於營利或非法活動的。
應分別將多次挪用的數額相加,如果達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數額應認定爲犯罪。
2、一般使用的。
行爲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進行一般使用,應分別計算各次挪用的時間,然後將超過3個月的挪用數額相加,相加後的數額即爲行爲人犯罪的總數額;行爲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雖然每筆都沒有超過3個月,但都是用後一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一次挪用的,其數額應以最後一次未歸還的實際數額計算,而時間則應從第一次挪用時起算,連續計算挪用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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