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專款專用是我國政府機關以及各種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款項使用原則之一,但是有些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不高,將公款私用,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構成犯罪。刑法上對於這種行爲的定性是挪用公款罪,但是你對挪用公款罪瞭解多少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爲您介紹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下列行爲屬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爲: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爲。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問題,包括兩種情形:
1、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着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爲,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爲犯罪處理。
2、行爲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爲,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與拆借資金的界限
拆借資金與挪用公款,作爲兩種對公款的處置方式,在認定兩者的界限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爲方式,是一種合法行爲;而後者是將原定用於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爲,它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2、行爲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是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並透過合法手續,如拆借協議、貸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債權關係;而後者是行爲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爲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
3、社會危害性上的區別。前者是一種融通資金的行爲,它爲解決公司、企業生產、流通資金暫時短缺起積極作用。如違反有關規定則是一種違規違紀行爲;而後者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干擾和破壞了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某種行爲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我們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小編在上文已經爲您詳細的介紹了相關的知識,如果您還有不懂的地方,請您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他們具備專業的知識技能,能夠幫助您很好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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