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怎麼救濟?
一、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怎麼救濟?
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還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來救濟處理,對於存在錯誤的或者有異議的,可以由法院判決。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應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佈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後,應從宣佈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即當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當發現本委員會的裁決書有錯誤,其可以啓動仲裁委員會討論程序,並進行內部的自我糾正。雖然仲裁委員會主任對錯誤的發現,也完全有可能是在當事人向仲裁委會員提出異議後而發現。但是,無論是透過哪種方式發現的錯誤,至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的規定,爲仲裁委的自我糾錯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覈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勞動仲裁作爲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涉及到用人單位未履行職責,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待遇的,都是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到仲裁機關辦理仲裁裁決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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