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什麼是民事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二、民事訴訟時效的期限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民事訴訟時效適用範圍
1、 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 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受訴訟時效約束;
3、 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 民事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當我們過了訴訟時效只是喪失的是勝訴權,一般民事訴訟時效適用的是平等主體債權請求權,並且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就會喪失勝訴權,不會因爲其他的情況而發生改變。民事訴訟時效適用範圍只是針對債權的請求權,關於其他權益要透過其他訴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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