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自認規則的適用範圍
一、自認規則的適用範圍:
將與身份關係有關的事實以及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排除在自認的客體範圍之外,不適用自認規則。
二、自認效力是怎樣的?
1、自認方: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銷。其約束力來自於誠實信用原則及禁反言原則,同時效力及於二審。
2、自認相對方: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3、對法院效力:法院須以當事人自認作爲判決依據,這是源於當事人主義中的辯論主義這一基本原則。
三、擬製自認問題我國嚴格限制默示自認原則,即不僅要求當事人有不予爭執的行爲發生,也同時要求審判人員充分說明該事項的含義及可能的後果,並再次詢問其對該事實承認或否認的意見,該方當事人仍然不置可否、態度曖昧、沉默不語的,方能視爲自認效果。
注意,單純沉默,不必須構成自認。因一方對對方不利於己方的陳述沉默,其含義存在多種可能,或記不清、或不想回答,不具有確定性,必須進一步確定其含義,再行判斷。
四、自認撤銷
1、法庭辯論終結前,經對方當事人同意;
2、有充分證據證明自認是在受脅迫或重大誤解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
五、自認事實與已查明事實相矛盾時的適用問題《證據規則》第九條規定六類無需舉證的事實;第十三條規定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因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不相符合時,不適用自認規則。
六、訴訟外自認
1、當事人私下自認,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書面形式材料的),只作爲證據材料使用。
2、本人在他案中的自認效果:
如果他案已經生效,根據既判力理論,應當對本人有約束力;他人在他案中自認,根據既判力相對原則,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在特殊情形下對本案有約束力,如判決具有對世效力。
七、民事訴訟自認規則會涉及到什麼法律?
《證據規則》
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爲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爲當事人的承認。
看完上述的文章相信大家對於民事訴訟自認規則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瞭解了。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自認規則必須是在當事人完全自願且沒有被脅迫的情況下方可得到法律的承認,否則可能會被撤銷。另外上文中還介紹了自認的方式,當事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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