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適用範圍是什麼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和對外貿易的不斷髮展,我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之間的交往也越來越多。其間也不可避免的出現摩擦和碰撞,當發生爭議時,雙方爭議主體通常會選擇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那麼,什麼是涉外仲裁?涉外仲裁的適用範圍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將爲您詳細介紹一下我國民事訴訟法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依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對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進行仲裁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涉外仲裁是我國仲裁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涉外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可稱爲涉外仲裁:①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法人與自然人)屬於不同的國家;②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或者跨越國界;③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地點在國外。
(二)涉外仲裁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涉外仲裁的範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包括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國法人或自然人之間,外國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中國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及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經濟貿易爭議,這種爭議可以是契約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約性的。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的產生於遠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過程中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包括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的海上、海(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所發生的爭議;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代理、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解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檔案辦理的海(水)上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所引起的爭議;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涉外船員勞務、漁業生產。
以上就是關於我國民事訴訟法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適用範圍的簡單介紹,關於涉外仲裁,其涉及的規定也比較多,在我國只有有部分專門的仲裁機構,不是按行政區劃設立的。並且,不同的涉外仲裁機構處理的案件也有不同。如果您需要進一步詳細瞭解的話,也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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