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解釋】本條規定了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序。該程序相對於普通程序來說,在起訴手續、傳喚當事人方式、審理程序以及審限等方面都做了簡化,可以說是一種簡化了的普通程序。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規定:
第1 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2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爲簡易程序。
第3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爲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介紹。透過瞭解可知,簡易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的,換句話說就是在一些程序上做了簡化。雖然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序,但也是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可以提高法院的訴訟效率,節省人力等,其發揮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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