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立案程序和條件有哪些?
一、立案的條件
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文來看,立案的條件,一是發現違法行爲;二是執法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裏筆者認爲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爲”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羣衆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裏的“違法行爲”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爲,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爲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步的證據資料等。第二個條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筆者認爲應理解爲首先違法行爲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包括地域管轄範圍、職權管轄範圍、級別管轄範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爲,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立案的程序
立案是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第一個步驟,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覈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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