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權利不得濫用的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權力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允許被濫用的,包括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和在公司當中高層管理人員的權利。在行使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並且受到相關法律和部門的監督。權力只有相互制約,纔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下面本站小編要爲大家介紹的是權利不得濫用的規定是什麼?
一、權利不得濫用的規定是什麼?
1、《民法典》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3、《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禁止權力濫用的含義
1、《民法典》第132條新增關於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規定,禁止權利濫用屬於誠實信用原則的下文原則,考慮到此項原則是對權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規定在民事權利的一章。
2、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權利之行使,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行使權力超過其正當界限,則構成權利濫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律後果。
三、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爲的區別
1、構成權力濫用,必須有正當權利的存在,且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力行使有關的行爲;而侵權行爲事先並無正當權利的存在,不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利形式無關。
2、禁止權力濫用的目的在於對民事權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透過對權利濫用的禁止或制裁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權行爲制度並沒有限制民事權利的目的。
3、權利濫用以當事人故意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想法爲要件,在行使權利時僅僅因爲過失造成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 不構成權利濫用;而侵權行爲不僅以故意爲要件,僅因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爲。
權力不能濫用,是針對出資人和民事主體的相關規定。在第83條當中規定,出資人不得利用自己的權利,做出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的事情。同時對於我國的民事主體,如果濫用權力,造成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損失的話,需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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