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胎兒利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我國法律保障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最新的民法新增了對胎兒的利益的保護。胎兒雖然沒有正式來到人世,但是,胎兒也是一個完整的生命體。我國對胎兒利益的保障,也彰顯了對生命的尊重。接下來,本站小編將針對胎兒利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的有關資料爲大家整理一下。
胎兒利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胎兒,是指妊娠8周以後的胎體。妊娠4~8周娩出的胎體爲胚胎。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漸形成,在胎兒期各器官進一步發育成熟。胎兒在妊娠28周以前娩出的現象稱爲流產;孕28~37周前娩出的現象稱爲早產,孕37周至不滿42足周娩出的現象稱爲足月產。妊娠全程共280天即40周。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爲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爲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爲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可以看出,我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是根據胎兒的具體情況來決定的。如果是活體胎兒,是依法正常享有繼承權的。胎兒是一個完整的生命體,在生活中,我們對於胎兒也是給予萬分關心的,而今,民法對於胎兒的利益也有了具體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在不斷完善改進的過程中,始終圍繞着人權利益保障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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