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濫用權力的法條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對於權力的濫用這一項,在民法典中也有提到。在日常生活中,所有具有民事行爲責任的人對於自己的權利都不可以進行濫用,下面本站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民法典》規定濫用權力的法條是什麼?
一、《民法典》規定濫用權力的法條是什麼?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百五十九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權利濫用指什麼?
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力超過了一定的界限,損害了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限制。
三、禁止權力濫用的含義
1、禁止權利濫用屬於誠實信用原則的下文原則,考慮到此項原則是對權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規定在民事權利的一章。
2、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權利之行使,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行使權力超過其正當界限,則構成權利濫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律後果。
四、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爲的區別
1、構成權力濫用,必須有正當權利的存在,且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力行使有關的行爲;而侵權行爲事先並無正當權利的存在,不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利形式無關。
2、禁止權力濫用的目的在於對民事權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透過對權利濫用的禁止或制裁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權行爲制度並沒有限制民事權利的目的。
3、權利濫用以當事人故意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想法爲要件,在行使權利時僅僅因爲過失造成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 不構成權利濫用;而侵權行爲不僅以故意爲要件,僅因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爲。
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民法典中,如果行爲人濫用權力的話,根居後果的嚴重,對濫用權力的人,進行相應的民事懲罰。其實濫用權力,在我國的執法機關還有商業,和公司發展過程當中,都會存在這樣的情況,濫用權力會給國家的發展和公司的發展帶來不小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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