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代理權民法總則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濫用代理權《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違背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代理行爲的基本準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爲。
構成:
濫用代理權的構成:
(1)代理人擁有代理權;
(2)代理人實施了代理行爲;
(3)代理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點
(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爲;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項違法的行爲;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爲;
(4)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爲。
二、民法總則委託代理授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1、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2、數人爲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爲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7、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8、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
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同意,作出了一些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爲。濫用代理權的主要特點包括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了被代理人的相關利益,還有一種就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雙方對所做的事情明明知道是違法的仍然從事等,所以代理權雖然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但是代理權也受法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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