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總則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中有對應規定
在現代這個社會,抗辯權是一項對於公民來說相當重要的權利,它是能夠拒絕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我國法律上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瞭解,比如說民法典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民法典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事項。
一、民法典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不安抗辯權是指什麼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爲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合同後,可能會發生一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非常情形,這時,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按合同履行其給付義務,則可能會面臨着無法獲得相應對待給付的風險,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防範這一風險的發生。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已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首先在民法典中就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其次,還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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