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金一定要交嗎?
一、懲罰性賠償金一定要交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只在產品責任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且並非全部的產品責任都適用懲罰性賠償,而是隻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一,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
第二,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事實,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損害後果的情形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三,因果關係成立,被侵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是侵權人生產或者銷售的缺陷產品造成的。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兩點:
第一,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既非共同責任也非連帶責任,而系相互獨立的各自責任;
第二,懲罰性賠償以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爲前提,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因此,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存在明知情形,則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或者僅證明了生產者存在明知,則只可以請求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爲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爲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於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爲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文規定了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是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理後得出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爲進行認定,當事人在需要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時,必須按照行政機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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