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代通知金會支援嘛?
一、勞動仲裁代通知金會支援嘛?
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仲裁機構是支援的,但是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不能同時主張賠償金與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存在的。
什麼是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系統的規定了勞動合約補償金額的範圍及條件。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裏“額外支付勞動者一月工資”即爲“代通知金”。
二、員工需要承擔的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2、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者如果由於用人單位存在着一些違法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麼是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申請仲裁的時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這種仲裁請求是會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援的,但是不能夠同時主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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