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能要到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是合同中的內容之一,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與代通知金很相似的另外一個內容是經濟補償金,很多人都疑問,如果單位的行爲符合兩種經濟補償的情況,是否可以都一同補償。那麼關於仲裁能要到代通知金嗎?
一、仲裁能要到代通知金嗎
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而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替提前30日通知的法定義務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
爲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濫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爲適用範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見,只有在以上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應當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來替代提前1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
除《勞動合同法》第40條以外,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協商解除以勞動者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終止等,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因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並不相同,勞動者不能既主張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益,又同時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益。
,經常出現一些勞動者既主張經濟補償,又同時主張賠償金的仲裁請求,這樣相互矛盾的仲裁請求必然有其中之一無法得到支援。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能要到代通知金嗎?代通知金是因爲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沒有按照合同法中的有關條例的規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到該員工,導致這個員工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需要給予該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稱之爲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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