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沒提前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只提前一週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爲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員工績效不好、崗位勝任能力不足,又正好勞動合同到期,到期終止往往是一種更穩妥的處理方式。因爲一般不用做過多解釋,安排人力部門通知到期不續簽即可。如果是優化,至少需要一個合理的理由,且需要協商一致。
由於第二次合同到期終止可能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權益受損,非企業能夠單方終止的情形,因此本文只討論第一次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
代通知金是我們所熟知的“N 1”中的“1”,但是在《勞動合同法》全文中並沒有“代通知金”幾個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便是我們說到的“代通知金”。在第四十條描述的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之中,並沒有“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未提前通知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需要結合地方規定進行確認。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定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其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需辭職,公司的合同中會要求其提前一個月進行通知,但是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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