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際用工而形成的一種社會關係叫勞動關係,按照表現關係分爲以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爲紐帶,符合我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那麼當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本站來幫您解答疑惑!
一、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1)《勞動法》中未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及少付工資情況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即該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情形即該辦法第4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40條對於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32條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範圍作了解釋:“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從解釋的另一方面看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則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均明確,用人單位在五種情況下,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三、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
1、認真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找出與自己情況相符的條款予以重點研究。
2、覈對有無簽署勞動合同,及您在職時間。
3、若未簽署勞動合同,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已建立了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
4、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針對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維權。
綜上所述,當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時,按照法律規定人事單位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如若用人單位剋扣或拖欠工資,在解除勞動關係是與補償金一起發放。對於自己的勞動利益我們要透過法律手段來維護。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現如今勞動關係複雜多樣,我們要拒絕非法勞動關係,要學會用法律來委會自己的利益。以上就是本站給您的建議。更多關於勞動糾紛的問題您可以透過網站與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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