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什麼
經濟補償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但也不是任何事情都需要支付,通常在單位行爲有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時候,勞動者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那具體單位損害勞動者合同權益的行爲有哪些呢,即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中的規定,若單位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才需要向勞動者作出經濟補償,當然此時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也是可以進行主張。而在實際計算經濟補償的時候,需要結合該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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