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確定如何
在對勞動爭議進行處理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了一定的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的證據足夠充分,則處理的結果可能就對該方越有利。那麼勞動爭議舉證責任是如何確定的?請閱讀下文了解詳情。
勞動人事爭議中有幾類證據的舉證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在確認勞動關係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相關知識: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舉證責任的承擔方:
(1)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而非用人單位。
(2)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以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而非一味由用人單位承擔提供考勤證據的舉證責任。
(3)勞動者主張績效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存在績效考覈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者對基數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由於很多證據是由用人單位儲存的,比如說打卡記錄、考勤表等等,此時如果非得要勞動者進行舉證的話,肯定是不現實也不利於爭議的解決,因此此時實行責任倒置原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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