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公司責任有哪些
一、拖欠工資公司責任有哪些
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企業拖欠工資多久纔算違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爲。
對單位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認定,首先要明確,這裏單位拖欠工資一定是沒有正當理由,若單位已經申請破產清算,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出現拖延支付工資的情況,但此時就不能認定爲單位無故拖欠員工工資。除此之外,我們也要知道,在約定的時間內單位沒有支付員工工資,此時還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拖欠工資,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一般在自然月結束後,超過30日才支付工資的,那麼才能認定爲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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