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工齡超過十年賠償金需要支付嗎?
一、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工齡超過十年賠償金需要支付嗎?
該職工的法定醫療期滿之後,如果患病離崗之後身體狀況需要治療,仍不能夠返回原職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該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法四十條主要的就是針對於因勞動者非因工傷而休假不能從事原工作,因而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此行爲一般都是可以得到的, 但要如何的進行計算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進行辭退,那麼用人單位的利益都不會受到多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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