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兩次勞動合同後是永久合同嗎?
一、籤兩次勞動合同後是永久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中只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沒有永久合同。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四條中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只要出現了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
綜上所述,我國是不存在永久勞動合同的,這不符合。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我國只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協商一致,那麼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比如勞動者在一個用人單位連續不間斷的工作了十年,那麼這時候就應當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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