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爲了儘可能的降低成本,不願意對工人承擔應有的責任,不願意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2、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就業者也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請工會出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
3、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訂勞動合同,就業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督促用人單位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就業者到用人單位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或者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沒有任何合同。但是,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此,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就業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賠償。
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爲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爲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爲了破解實踐中事實勞動關係的泛濫和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頑疾,《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書面化,不管訂立、變更、解除、終止一律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作了與此相關的實施規定。
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其實在現實中經常出現,多數都是因爲用人單位想要逃避承擔對員工的義務。但其實雙方之間已經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雖然書面的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證明雙方之間的關係,但即使沒有勞動合同,那透過其他的一些材料,依然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而用人單位也就需要基於這樣一種關係,履行自己對員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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