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裏面只寫了員工的義務怎麼辦?
1、這份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勞動者拒絕簽字,並且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立案處理;
2、如果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者更應當積極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現任;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在勞動關係之中,用人單位和員工是屬於平等的關係,所以雙方在簽署合同時,應該要保持對等,在合同之中,要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表示出來,以便如果日後雙方產生爭議的話,可以透過合同內容來進行解決和協商雙方之間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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