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
在一個勞動者入職之後如果發現工作環境,或者由於自己的原因而導致的工作並不符合自己的期待。這個時候可能勞動者就會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大多數的勞動者都比較想知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條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爲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協商解除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了,那麼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實就是協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需要看是哪一方先提出來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先提出來的,那麼是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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