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沒寫賠償怎麼辦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的行爲,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歸納起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爲如下三種情況: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有爭議可以透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勞動糾紛,保障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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