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協議怎麼離職?
一、簽了競業協議怎麼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在競業協議限制期間,原公司必須按月對離職員工支付相應補貼,競業限制才成立。要麼原公司每月給你補貼錢,你去找別的行業;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累計或者連續三個月沒有支付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自動失效,則可以找同行業的工作。
二、競業禁止協議的注意事項
瞭解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一旦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就會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用人單位與瞭解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十分必要。
(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祕密。對於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範圍。
(二)競業禁止的範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業務範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
但應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勞動法中爲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也是會在確定勞動關係後,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要提出離職,也會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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