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爲勞動者過錯和用人單位過錯兩種情況。
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形是: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是: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中可能會存在過錯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定過錯原因當然不只侷限於勞動者,勞動者本人對自身在工作過程中有沒有存在着過錯肯定也是心知肚明的。如果是因公司的過錯致使員工必須要解除勞動合同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比如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的這些過錯行爲,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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