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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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解除是生活中常常出現的法律問題。作爲勞動關係中最重要的主體,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時總面臨很多困惑。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一定的事由。法定的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哪些問題?本站小編爲您整理解答。
一、勞動關係解除與勞動合同解除的關係
二者在性質上是一致的,解除勞動關係是指雙方的勞動關係終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或者由於當方面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一種載體。簽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後你和公司就沒有勞動關係存在了,勞動合同自然也不再約束雙方。2008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在法律條文中不再敘述爲勞動關係,而以勞動合同稱謂,故自後的法律文書中解除勞動關係都以解除勞動合同相稱。
二、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大致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共同協商解除;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終止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協商,可以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
用人單位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形是由於勞動者方面的過失,如捏造虛假的身份資訊,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因勞動者的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
3、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
爲了保持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性,勞動者也不能違反合同要求或者法律規定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當用人單位爲給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護或勞動條件、拒付勞動報酬等情形出現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由勞動關係的單方提出勞動合同的解除往往需要提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這方面的要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專門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無論哪一種解除,都是需要在法定情形出現下才可以進行的,在確認勞動關係存滅過程中必須遵循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相對弱勢,其權益應該受到特別保護。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的權益息息相關,值得我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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