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辭職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辭職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爲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近年來,以小時工爲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範。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的區別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有全日制合同還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相對於全日制來說時間上會更加的靈活,而且工作的時間也會比較短,同時如果非全日制的員工想要提出辭職的話,只需要隨時通知對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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