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種類有何不同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爲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爲事業單位。
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透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透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爲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爲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爲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爲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
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
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於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4、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5、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
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於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佈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覈、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序;
關於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爲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誌着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隨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將激發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迎接我國加入WTO後世界人才競爭的挑戰。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試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帶有改革過程中的過渡色彩,其各項具體制度尚需在實踐中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不斷積累經驗,逐步規範和完善。
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對於企業來說聘用人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在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也是需要簽訂合同,只是簽訂的合同爲聘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針對的單位性質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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