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可以拿回勞動合同嗎
一、員工離職可以拿回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所有權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想要要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是有權利不給的。
二、員工辭職後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員工辭職後,勞動關係解除,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勞動合同對雙方已無約束力。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三、離職時公司把個人手裏的那份勞動合同要回去違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所有權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想要要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是有權利不給的。這談不上違法的問題。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員工離職是勞動合同終止還是合同解除
員工離職是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屬於勞動合同終止。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爲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其實對於員工離職可以拿回勞動合同嗎這個問題的解釋很簡單,工人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合同本身就是一式兩份的,員工手中本身就有一份,所以員工是不需要再拿一份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也要留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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