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了勞動合同能由單位解除嗎
現在隨着法制社會的建設,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原來越強,都知道在正式工作前,員工與公司雙方之間會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保證雙方之間的利益關係。但是公司法人是會變的,當公司法人變了後,工作者可能不想再在公司待下去,那麼勞動合同可以由單位解除嗎?今天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人變了勞動合同能由單位解除嗎的相關知識。
公司法人變了勞動合同能不能由單位解除
不可以。
因爲《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當然,如果是法人變更後的企業要求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除外。
公司變更法人需要補償員工嗎
答案是否定的。但是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是對員工權益有損的。下面爲大家簡述下,公司合併或分立,勞動者應注意的事項。
法律怎麼規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因此,勞動者與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企業法人的變更(分立或合併),並不意味着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同時終止;企業法人發生變更後,其原法人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應當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新法人承擔。
公司兼併,誰承擔勞動合同的義務
如果原公司被新公司兼併,這屬於法人之間的合併。新公司成爲了原公司的權利義務承受者,它完全有義務對原公司的員工進行安置,有責任承擔原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因此,如果新公司在兼併前,作出“只接收公司,不接收員工”的類似聲明是無效的;原公司在被兼併前,也無權作出與全體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公司兼併應該怎麼處理勞動關係
由新的公司與員工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
如果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新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應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第八條“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以上小編我對公司法人變了勞動合同能由單位解除嗎一問的相關解答中可以看出,答案是否定的,若想在公司法人變了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新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或與新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若有其他問題,可以參考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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