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失業金嗎?
這種情形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您的情形屬於上述第二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的含義參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 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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