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失業金有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失業金有嗎?
有失業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2011年6月29日出臺,201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4)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3)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
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佈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 24 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爲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爲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那麼勞動者就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但對於領取失業金的前提是必須要購買有失業保險纔可以,所以,想要領取就必須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這樣社保局纔會進行受理,勞動者也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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