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四十七條是什麼?
勞動合同四十七條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是關於勞動者辭職的法條,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卻按該條款處理,是沒有道理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主要是講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遇到停薪留職的情況時,如何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停職留薪是指當用人單位因爲整頓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時,勞動者不得不停止拿酬勞,但是用人單位仍然會保留這個崗位,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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