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務合同之後違約怎麼辦?
一、簽訂勞務合同之後違約怎麼辦?
簽訂勞務合同後單方面毀約要怎麼處理,要看具體情況定。這裏的單方面是分爲用人單位與個人兩個方面的,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如果是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拒絕用工的,勞動者可以以未提供勞動作爲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單方面毀約,也要賠償用人單位相應的損失。
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二、簽訂勞動合同要了解什麼?
1、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2、試用期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簽訂勞務合同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要掌握工作的內容,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地點,要明確薪資待遇,社會保險條款,還要注意試用期的有關規定,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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