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簽訂合同後違約怎麼辦?
近年來,買房熱已經不是新聞,二手房買賣也一直佔據着房產市場重要的一席之地,很多人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二手房買賣合同已經簽訂,而因爲房價上漲等原因,房主違約不賣了,又或者因爲湊不齊房款,買主不買了,在這種情況下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二手房簽訂合同後違約怎麼辦的相關法律知識。
1、採取自救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爲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2、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即守約方可以依照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來向違約方主張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
當一方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簽訂以後,雙方即對於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協議,該協議受到法律保護,非因法定緣由不可撤銷,且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都是正當權利,本站小編建議大家,在遭遇合同違約時,可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關於二手房簽訂合同後違約怎麼辦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泉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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