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造謠轉發者有罪嗎?
一、微博造謠轉發者有罪嗎?
微博造謠轉發者不會觸及到刑事犯罪,但是是違法行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規定微博造謠犯《刑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二、誹謗罪的規定是什麼?
造謠罪和造謠誹謗罪在法律上屬於誹謗罪,沒有區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就是關於誹謗罪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規定的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爲。按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要件規定得都很明確,對客觀方面要件中的內容也作了規定:
A、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捏造和虛構的。即要求“被散佈的內容必須不是客觀存在”,如果散佈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而是名譽侵權行爲。
B、要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
C、誹謗行爲是針對特定人所進行的。由於誹謗涉及的內容通常是不公開的,隱祕的,往往不爲人所知,在審判實踐中對該內容是否屬“虛構”的認定往往比較困難。其中如男女關係,按通常理解,非婚姻的男女之間交往密切尚不能指責他們有男女關係,只有在他們之間存在不正當性關係時,纔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男女關係。但證實這種男女關係,除了有人證實親眼所見、或用照相、錄相、錄音等手段固定證據、或對所生子女進行DNA鑑定等來認定外,其他諸如風言風語的傳聞、人們感覺中的想象等都不能成爲法律上的事實。而要證實男女關係是否存在卻是比較困難的;指控方一般很少能拿到確鑿的證據,而另一方似乎也難能證實自己的清白,因爲證實自己清白的方式只是自己及被指爲男女關係的另一方都聲明自己是清白的,但自己本身作爲利害關係人的辯白,所具有的證明效力又有限;針對那些沒有指明具體時間、地點等細節的誹謗,無法透過其他旁證用排除法來證明,法院無法採信。
微博上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並且嚴重的損害到他人的名譽權,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於那些轉發這些造謠微博的人員來說,如果是故意的散佈,那麼也是需要追究其責任的,但是通常情況下都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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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相關條件有哪幾個
一、誹謗罪的相關條件有哪幾個(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足以貶損他人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向公衆公開擴散。方式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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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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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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